尤成勇
最近看到两则新闻,都与银行ATM机出错有关。
7月15日,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ATM机出错、兄弟俩将银行卡里的4.49元“转”成225万元一案进行一审判决:哥哥唐风军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弟弟唐风光因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。
另一则新闻恰恰相反,是ATM机把客户的钱吞了。事情发生在温州。上个月,温州市民王先生拿着6500元,到市区一ATM机上,准备分两次将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。意料不到的情况出现了:由于停电,ATM机死机了,银行卡无法取出。事后,银行告诉王先生,没有存入这笔3200元的记录。
同样是银行ATM机出错,唐氏兄弟俩因“恶意提款”,被判有罪;王先生的钱被吞了,银行却不认账。近年来,“客户从ATM机取出假钞,银行不认账,客户自担损失”的报道也常见于报端。
我们去银行柜台办业务,总会看到“现金当面点清,离柜概不负责”这样的提醒。言外之意是,只要客户当面不点清、不验准是否真钞,那么,即使少给了钱或客户拿了假钞,银行事后都“概不负责”!
两则新闻,分明让我们看到银行奉行的“双重逻辑”:如果客户不小心有了损失,客户都要自认倒霉,自我承担损失;但银行方面“不小心”出了错,有了损失,却还是能够追究客户的责任。
其实,从去年沸沸扬扬的广东“许霆案”以来,现在更多人在关注,当用法律来惩罚“许霆们”的时候,银行是不是可以逍遥地旁观?虽然目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很难追究银行的具体法律责任。
笔者想,一项制度条款的出台,需要行为的双方共同承诺遵守,这样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。如果这项制度条款的制订,仅是为了方便制订人去约束他方的行为,那么就会形成我们通常所说的“霸王条款”。银行作为“现金离柜,概不负责”这一制度条款的制订人,在要求顾客遵守这一制度条款时,其自身应该率先模范遵守才对。
难道用国家信用来支撑的银行,一边可以用“许霆案”来追究客户的责任,一边又可以用“离柜概不负责”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吗?如此一来,“现金离柜,概不负责”这一条款岂不“霸王”!
ATM机出错面前,银行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,又应怎样承担责任?这是亟待完善的空白点。政府应该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,分清银行和客户应该各自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。因为银行与顾客之间的关系,是业务办理关系,应是处于平等的地位。而我们的银行,也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,最起码是对ATM机的监管之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