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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区建筑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办法出台

企业拖欠工资由保障金垫付 不缴保证金不得参与招投标

http://www.wzrb.com.cn/   2008年07月18日 08:54
 

  本报讯(记者 林乃鹏)今后企业如果要在市区范围内招标投标或者承揽业务,必须得先缴纳一笔保障金用于保障职工工资支付。近日,我市出台了《温州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》,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、克扣工资问题。该办法从下个月开始施行。

  届时,在市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,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;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或者承揽业务时,必须出具《履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》,并在签订承包合同后10日内,或者领取施工许可证前,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,已经办理的须提供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凭证或者保函。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企业,一律不得参与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,不得承揽业务。

  建筑业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《工资支付保障金存款通知单》,到指定银行存储保障金或者办理保函。银行保函应当为连续担保,每一担保期为3年。企业要在担保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并办妥下一担保期手续。

  工资支付保障金由劳动保障、建设、市政园林部门共同监管,专项用于保障职工工资支付。在规定期限内,建筑业企业如果无力支付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,劳动保障部门将通知银行支取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职工工资。工资支付保障金被支取后,企业要保证在10日内补足。

  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标准为: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120万元;二级总承包企业90万元;三级总承包企业和一、二级专业承包企业60万元;三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。如果企业连续3年无拖欠、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,保障金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50%;连续6年无拖欠、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,保障金可以免缴;有拖欠、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,在原标准基础上上调20%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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